时间: 2022年09月09日 10:54 | 作者:www.18新利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71次
案例一、徐州和平妇产医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案
2022年6月,经徐州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监测管理中心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徐州和平妇产医院于存在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问题,造成医保基金多支出7890.7元。
徐州市医保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及《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7890.7元;
2.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罚款7890.7元。
案例二、徐州矿务集团三河尖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2年5月,徐州市新利基金管理中心对徐州矿务集团三河尖医院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发现该院药品实际库存与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数据不一致的违规行为。现场抽查该院当月7种药品,发现实际库存与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数据不一致,涉及金额18808元。
徐州市医保部门依据《徐州市基本新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一级)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1.扣除年度考核分1分;
2.处违约金5642.4元。
案例三、康某胜、王某云、张某华倒卖药品骗取医保基金的案
2021年4月14日,丰县医保局在大数据分析中发现,血液透析病人孙某建、张某环死亡后,二人社会保障卡仍有继续刷卡记录。丰县医保局组织人员对死亡人员刷卡数据进行逐一取证核实,发现康某胜、王某云(患者孙某建妻子)、张某华(患者张某环儿子)涉嫌骗取医保基金。
2021年6月,丰县医保局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将该案件材料及线索信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丰县医保局和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发现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王某云、张某华利用其亲属享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机会,虚开药品用于倒卖非法获利;康某胜在本案中负责收购王某云、张某华虚开药品并进行售卖。2021年11月15日,丰县人民法院对涉案人员判决如下:
1.被告人康某胜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被告人王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3.被告人张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4.三被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丰县华山镇中心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1年度开展打击“三假”专项整治监督检查中发现丰县华山镇中心卫生院存在违反三个目录库收费、重复收费等违规问题。
丰县医保部门依据《徐州市基本新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一级)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八十条第二项,处理如下:
1.扣除年度考核分7.5分;
2.违约医疗总费用581642.26元予以追回;
3.处违约金238404.3元;
4.约谈该院院长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五、沛县复兴眼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2年1月,根据举报线索反映,经查沛县复兴眼科医院存在违反徐州市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医用耗材管理混乱的违约行为。
沛县医保部门依据《徐州市基本新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二、三级)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规定,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理如下:
1.扣除度考核分2分;
2.违规197610.00元予以追回。
3.处违约金20000.00元。
案例六、徐州韩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2年2月,根据门诊待遇结算支付专项稽核线索,沛县医保部门对徐州韩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百度,经查该药店存在串换药品的违约行为。
沛县医保部门依据《徐州市基本新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C级)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1.扣除年度考核分3分;
2.违约医疗总费用6629.00元予以追回;
3.处违约金1988.70元。
案例七、睢宁县官山镇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2年1月,徐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第三方机构对睢宁县官山镇卫生院审核时,发现睢宁县官山镇卫生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检验方法学)收费、违反三个目录收费标准相关规定的违约行为。
睢宁县医保部门依据《睢宁县基本新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一级医院)第七十九条第九项、第八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1.扣除年度考核分2分;
2.违约医疗总费用404719元予以追回;
3.处违约金121415.7元。
案例八、睢宁博爱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